上海金融法院最新通报!
4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23年)》(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位列首位,合计2174件(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执行案件),占总收案量的29.34%,标的额18.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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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基于加强诉前调解、做实诉源治理等因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同比大幅下降。《通报》显示,2023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案件从2022年的3916件下降到2023年的1322件,降幅高达66.27%。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通报》显示,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410件,全年收案量同比下降14.97%,其中包括一审案件1700件(不含民特、民撤案件),二审案件2407件,首次执行案件2096件,全年收案总标的额为2854.30亿元,标的额同比上涨59.62%。
就具体案由来看,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收案排名前三位的案由分别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174件(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执行案件),占总收案量的29.34%,标的额18.02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98件,占总收案量的13.47%,标的额1239.20亿元;涉仲裁执行类案件790件,占总收案量的10.66%,标的额55.37亿元。收案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其他类型案件共1981件,占总收案量的26.73%。
尽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占比近三成,但一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收案同比减少2594件,降幅达66.27%。
上海金融法院在《通报》中表示,这源于诉源治理成效逐步显现。首先,通过与专业调解组织诉调对接,发挥示范判决引领作用。通过“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以来累计诉前调解化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000余起,涉及标的额5亿余元。
其次,强化与行政监管机构工作对接,推进证券纠纷实质化解。比如,在一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通过与属地监管机构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将纠纷化解在前端。
再次,运用证券集体诉讼机制,提升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比如,在涉某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适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首次实现证券集体诉讼和解,7000余名投资者获得损失赔偿。
虚假陈述案件现新特点新趋势
《通报》还梳理总结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点和趋势。根据《通报》,涉诉领域逐渐从主板市场扩展至科创板、新三板、债券市场等,各类市场的交易方式和监管模式各有特色,案件复杂程度进一步增加。
同时,纠纷争点呈现新变化,司法导向作用进一步突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立案前置程序取消后,在对相关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法院需对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作出实质性认定。例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以及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未计提附条件的股权激励支付费用等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等问题。
在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上,上市公司往往以财务造假等行为并未引起相关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明显变化为由提出抗辩,引发争议。在责任范围上,原告诉请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所增加。
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仍然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纠纷中反映出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程序失范、券商对会计师事务所过度依赖等问题。
此外,上市公司内控问题凸显。《通报》指出,证券类纠纷案件反映出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关联公司内控制度、信息披露风控机制等不完善、不健全,实控人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仍有发生。比如,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财务造假引发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民、刑、行交叉情形多发,需要司法、监管等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服务和支撑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通报》表示。
涉房地产企业等三类案件多发
《通报》还梳理了执行案件的特点和趋势,其中,涉房地产企业、小额金融借款类仲裁以及基金管理人被执行三类案件呈多发态势。
涉房地产企业案件多发。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标的额5亿元以上涉房地产企业执行案件共40件。多数涉房地产执行案件需要处置大体量不动产,既包括居住、办公、酒店等类型的商品房,也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大型在建工程等,现场情况复杂,调查难度大,财产价值极高,促成成交难度大。执行工作中,需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相关企业等协调参与,在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推动实现被执行企业债务整体化解。
小额金融借款类仲裁执行案件占比较高。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小额金融借款类仲裁执行案件422件,占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20.13%,标的额绝大多数在20万元以下。
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人主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均为自然人,借款主要通过网络方式进行。中小金融机构在放贷前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调查不够充分,大多数借款没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执行效果不佳,亟需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执源治理工作,尽可能减少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被执行案件增多。受理基金投资者依据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基金管理人案件137件,涉及超过65只私募基金产品,43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前述案件多数未执行完毕,基金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的情况较为普遍,兑付情况不佳。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履职能力不足、“卷钱跑路”情况依然存在,强化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行业监管需进一步协同发力。
责编:叶舒筠
校对:祝甜婷